五个重大指的是什么(电子政务概论论文及范文(3)
规范性文件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与公布、备案审查、清理、监督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应急预案、发展规划等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标准化、动态化管理。
县级以上办公机构负责本级及其办公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其名称中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完整、内容明确、逻辑严密、文字简洁、表述规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授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县级以上及其办公机构;
(二)县级以上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派出机关;
(四)乡镇;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应当确定并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报上一级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章 起草
第十条 制定机关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牵头单位起草,其他单位配合。对牵头单位有争议的,由本级指定。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文章来源:《电子政务》 网址: http://www.dzzwzz.cn/zonghexinwen/2022/1221/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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